日期:2019-07-16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恩施州人社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8-8222822     传真:0718-8244453

办公地址: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21号,邮政编码:445000

电子邮箱地址:zrsj@enshi.gov.cn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州政府要求,编制《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州人社局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内设科室、直属机构;

2.州人社局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3.州人社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4.州人社局重点工作;

5.州人社局人社事业发展统计信息和本机关财政预决算相关信息;

6.州人社局人事任免; 

7.州人社局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务服务事项依据、程序等,服务指南及相关工作流程;

8.州人社局行政执法处罚决定;

9.州人社局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10.州人社局提交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11.州人社局应急管理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恩施州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enshi.gov.cn)和恩施州人社局网站(网址:http://rsj.enshi.gov.cn)

2.恩施州人社局新闻发布会; 

3.其他:恩施人社微信公众号、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网站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恩施州人社局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恩施州人社局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申请恩施州人社局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为恩施州人社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8-8222822传真:0718-8244453

通信地址: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21号,邮政编码:445000

电子邮箱地址:zrsj@enshi.gov.cn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填写《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当面申请等法定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恩施州人社局网站(网址:http://rsj.enshi.gov.cn)上下载电子版。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恩施州人社局办公室,当面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21号,邮政编码:445000。

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恩施州人社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恩施州人社局办公室。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补正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州人社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权利救济途径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